美国入籍申请人的「良好品德」评估收紧,严查非法投票、虚假公民身份

上个月,移民局就其官员如何评估入籍申请人的「良好品德」,发布了两项新政策。自 18 世纪以来,良好品德一直是入籍美国公民的一项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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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发布的两项新规

首先,移民局于 8 月 15 日发布了一项政策更新,要求移民官采用更严格、更全面的「整体情况分析」来评估入籍申请人的良好品德,而非简单地使用核对清单来确认申请人没有不当行为。这项政策首次明确要求移民官考虑积极的「良好品德」因素,例如社区服务、护理工作、学历、稳定的合法工作、纳税合规,以及在美国的居住时长等。当申请人曾有不当行为时,新政策也要求移民官仔细审查,并着重考察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证据。

其次,移民局于 8 月 29 日发布了一项政策警示,收紧了关于移民官在裁定入籍申请时,应如何处理「非法选民登记」、「非法投票」和「虚假公民身份」等问题的指导。此次政策调整旨在使移民局 的政策与《移民和国籍法》(移民法) 中的可被「递解出境」条款保持一致,并指出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良好品德」评估失败。

此次更新还规定,如果申请入籍的外国人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的宪法条款、法规、法令或条例进行投票,移民局将根据移民法 § 237(a)(6)(A) 发出「出庭通知」,除非其符合移民法 § 237(a)(6)(B) 的有限例外情况。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 N-400(即《入籍申请表》)将被拒。移民法 § 318 规定,如果申请人正处于递解程序中,移民局不得批准其 N-400 申请。

虽然虚假公民身份是一种犯罪,也是入籍的障碍,但对于被裁定已进行选民登记的外国人来说,他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登记表格上没有关于美国公民身份的问题,并且他没有虚报公民身份。

入籍申请的「良好品德」要求

入籍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具备「良好品德」,这一要求并不新鲜。事实上,这自始至终都是美国移民法的一部分。1790 年的《入籍法》要求申请人具备「良好品格」。1795 年,国会明确要求具备「良好品德」,此后国会一直将此要求纳入其入籍法。目前,这一概念被包含在移民法 §§ 101(f)、316(a) 和 8 C.F.R. § 316.10 中。

这些政策更新并未改写法律,而是为移民官提供指导,以便他们在裁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长期以来的「良好品德」要求时,权衡积极和消极因素。根据移民法 § 316(a),入籍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通常为五年;某些配偶为三年)「已经并仍然是具备良好品德的人」。移民法 § 101(f) 列出了「良好品德」的障碍(例如「惯常酗酒者」和某些犯罪),并以一个「概括条款」结束:即使某人不符合所列的任何障碍,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被认为不具备良好品德。因此,法律赋予了移民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良好品德。

8 C.F.R. § 316.10 规定了永久性的「良好品德」障碍(例如谋杀、严重重罪)以及法定期间内的有条件障碍(例如某些犯罪和「不法行为」会对其品格产生不良影响),并证实了「良好品德」调查的自由裁量和「个案审查」性质。

移民局 的审查和执法

这些政策变化表明,本届政府的目标既包括加强对移民福利申请人的审查,也包括增强移民局 在移民执法活动中的作用。在这些更新发布之前,移民局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题为「在涉及不可入境和可递解出境外国人的案件中发布出庭通知」(PM-602-0187)。该备忘录极大地扩大了移民局官员向其已知可被驱逐出境的移民福利申请人签发出庭通知的权力。

Source: https://cis.org/Jacobs/USCIS-Increases-Officer-Discretion-Assessing-Good-Moral-Character-Naturalization-Applic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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