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 NIW 批准, 从移民局案例讲解绿卡条件 (二)

本文此前曾经发表在新未名律所的微信公众号「美本美高留学指南」,作者最近做了修订和更新。我们通过一系列文章分析美国移民局公布的 NIW 国家利益豁免绿卡案例,包括批准的和被拒的,用实例说明 NIW 的标准和条件要求,说明怎样可以有利于申请批准,怎样做是不够的。

作者 2022 年春在 Virginia 州西部山区

上一篇文章讲的是一位做 Data Science 和公共卫生的申请人 NIW 被拒的案例,在这一篇讲一位 EE 工程师 NIW 获得批准的案例,由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公布。这个案例主要通过描述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经过专家学者在推荐信里对工作内容和重要性的描述(也有客观证据包括引用情况支持)而获得了移民局的肯定。

这位申请人是 Electrical Engineering 领域的研究人员,NIW 申请经过上诉获得批准。我们知道,因为 EE, CS, 以及数据分析相关专业工作机会比较多,很多中国留学生会学这方面的专业,转到这些专业,或者在读原来的专业(比如理论科学研究)学位的同时拿一个这方面的学位,然后在 IT, 分析,电子产品,通信等领域和部门找工作。因为不是每个雇主都会顺利支持 PERM 绿卡,也因为工作签证限制和将来换工作的原因,很多人在工作以后会考虑通过 NIW 办理绿卡。

NIW 绿卡的原理是:申请人在科学,艺术,专业领域,或者商业方面对美国在教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国家利益有利;美国留下这个申请人并且豁免「雇主提供职位,雇主支持绿卡」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利益的。(另外,NIW 属于 EB-2 类别,因此一般要求申请人具备硕士或更高学历,或者本科学历加五年以上相关经验,或者符合 Exceptional Ability 的几点要求)。

这个原则比较笼统。因此,2016 年底,美国移民局在一个重要判例 Matter of Dhanasar 里面又具体提出了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第一,  申请人计划要在美国做的工作具备全国范围的重要性,并且带来相当的好处。这一条集中在申请人将要做的具体工作上,可以是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医疗保健,或者教育等等领域,来分析申请人工作带来的益处。关于「全国范围的重要性」,移民局考虑的是申请人将来要做的工作,潜在的影响力。

具体到这个案例里面的申请人,他的工作是在大学的电子工程系研究新一代计算机需要的工具和部件。他提供了来自 EE 和 CS 领域学者的推荐信,里面讲到了他工作方向的具体应用价值,包括在内存方面的改进(减小体积,增大容量),对新一代计算机和智能手机的意义。申请人还提供了他的期刊和会议文章,论述了他计划做的研究对他所在领域可以有怎样的广泛影响 (indicating that the benefit of his proposed research has broader implications for the field)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当前和今后的工作,而不是过去的已经做了的工作。申请人的研究工作项目被广泛关注(包括被期刊和会议提到等等,以及获得经费支持,有同行和用户关注)可以作为证据。因为上述原因,移民局同意申请人符合这第一条标准,satisfies the First Prong 。

第二,  申请人(过去的成果和当前状况证明她)目前处在一个能很好地推进其工作的位置上。这一条是关键,集中审查申请人的个人资质,包括学历,证书,技能,经验,过去的成果,对未来的计划或模型(这个对商业人士尤其重要),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来自其他人(使用者,投资人,顾客,其他实体)的兴趣,等等。对于科研类申请人,常用的证据包括论文,同行认可,媒体报道,会员资格,获奖等。

具体到这个案例里面的申请人,他提供了一些来自专家学者的推荐信(multiple expert references),里面通过具体例子(specific examples)讲到了他的工作已经对 EE 领域产生了哪些影响(how the Petitioner’s work has impacted the field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比如,有一封推荐信里面提到,申请人在设计上面有创新(created new innovative designs),并且有实际成果(developed effective methods to reduce xxxx and substantively amplify xxxx, incorporating next-generation xx cells),比现有的系统要好(reduced xxx and increased xxx as compared to contemporary memory systems)。

注意,这里没有简单罗列申请人有几篇论文发表,在什么期刊和会议上面,得到了多少次引用等等(在此前的 AAO 案例里面,移民局指出,如果申请人并没有解释这个引用数字怎样对应着科研工作成功或者相关方对工作的兴趣,那就不足以满足第二条的要求),而是用具体例子介绍了申请人做了哪些创新工作,有什么影响,与现有系统相比有什么优势,在科研上取得了什么成功)。

移民局还引用了其他推荐信的内容来增进说明申请人提出的一种新方法的重要性(petitioner’s method operates completely independent of xxx signals, and also offers valid, accurate estimation results for many kinds of yyy signals)。我们看到,这位申请人主要的成果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这在大学里,在绿卡申请人中,是常见的,毕竟能够直接应用在实际工业生产中的科研工作比较少,大多数人做的是理论研究,早期阶段),提出的新方法是用于预计实验成果的,类似于在医学领域提出了新的诊断和检验理论,在数学和模拟领域提出了一种新算法,在化学生物和材料领域提出了一种新结构设想。但是,经过推荐信的适当描述和定位,把申请人的工作和实际结合起来,强调了申请人工作在设计方面的意义(类似地,其他申请人可以提到自己的工作在诊断,检验,实验方面的指导意义),然后又讲到了新设计在下一代计算机 CPU 方面的重要意义。有了这些,申请人的工作成果就显得高大起来,他的理论研究对本领域的影响和实际意义就得以树立。

此外,这位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推荐信里面还讲到了这些推荐人怎样「依赖于」申请人的工作(letters from researchers who state that they relied on Petitioner’s findings in their work),这一点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移民局经常在 RFE 里面问到其他同行是否用到了申请人的工作或者对申请人的研究有什么反应。相比之下,此前讨论的一个移民局公布的被拒案例里面,提到了别的申请人对研究基金申请有贡献,但是,移民局指出,申请人不是这些研究基金的主要负责人(PI),因此资格显得不够。此前讨论的案例里面有推荐信讲到申请人在某项研究工作里面起到了核心作用 (played a central role),讲到申请人的分析证明某种治疗策略对于降低死亡率有积极效果。但是,移民局指出,申请中没有表明这个研究工作已经被应用,实施,或者得到了同业人士的积极评价。为了补足这一点,可以通过推荐信指出同行如何依赖申请人的工作或者作出高度的正面评论,以及相关报道,引用,来自同行的交流邮件等等)

以上的重要证据都来自合适的推荐信,说明移民局对于写的好的推荐信还是重视的。推荐信需要言之有物,具体讲到申请人的工作是什么,做出了什么成果,为什么重要。我们新未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有中国和美国名校理工科的 PhD 学位,有博士后科研经验,有众多论文发表,有通过 EB-1A 和 NIW 取得美国绿卡的亲身经历,以及为上千位中国学者取得 EB-1 和 NIW 绿卡批准的丰富经验,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深刻理解申请人的科研工作,为申请人准备好言之有物有说服力的文件。

最后,移民局还是提到了申请人有客观证据配合推荐信内容(as corroborating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significance of his work,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citation evidence),包括被引用的频率高过同行(the rate at which his work has been cited is high relative to others in his field)。引用数字一般来说不能回避,但是可以根据自己 Case 的特点来扬长避短,强调和发挥亮点。如我们在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里面讲到:「我的引用数字是这个,比某某水平要高出很多(根据某统计结果和文件),来自某处某处,引用的有某人某校,引用时赞赏我的工作是这样那样的,解决了这个那个问题,还说要根据我的工作继续前进,基于我的工作来进一步发展,要用在这里那里,有这个那个意义,等等。这说明,我的科研工作一出,一唱雄鸡天下白,众人豁然开朗,纷纷扬尘舞蹈,欢喜赞叹,富士山鸣于东,爱琴海沸于西,充分表现了来自同行们的兴趣,对本领域整体的影响,和应用的前景。」

因为上面提到的原因,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符合 NIW 第二条的标准,satisfies the Second Prong 。

第三,  综合来讲,免除「雇主提供职位,雇主支持绿卡/办劳工证」的要求是有利于美国的。这一条,一般要求:

  • 1. 前面的第一点和第二点条件都已经通过,得到移民局认可;
  • 2-1. 根据申请人的个人资质,个人背景/领域,和将要从事的工作,在美国无法取得雇主提供的职位或者劳工证(比如说,申请人要在美国投资创业,那么显然不能通过作为其他人的雇员来达到这一目的;或者申请人的背景和资质非常独特,比如某些艺术类体育类,在美国没有对应的雇主,这些情况相对较少);或
  • 2-2. 即使假设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可以做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留在美国继续作出贡献仍然是有利于美国的(这一点可以通过申请人过去的成就成果,出色的资质,现在和将来能够做到的重大贡献等等来说明,因为 Labor Certificate 只要求 job candidate 满足工作的最低标准。如果通过 Labor Certificate 来测试市场,招人,办绿卡,那么,有可能可以找到来刷试管做实验的美国科研人员,但是,这个只满足基本条件的人远远不能和我们英明神武鹤立鸡群硕果累累的申请人相比。如果申请人能留在美国,就可以大放光彩继续作出计划中的非常重要非常突出的贡献,对美国大大的好(目前的 NIW 新标准已经不要求证明「如果申请人不能留在美国,会造成对美国国家利益的损害」,只要证明「能留在美国对美国好」就可以了)。
  • 3. 在这个申请人的领域,美国的国家利益足够紧迫,以至于应当跳过劳工证这一步骤。我们注意到,最近来自移民局的 RFE 里面经常提到,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 PERM 来办绿卡啊,她的雇主是符合 PERM 资质的啊,为什么,为什么你不走 PERM 途径,意欲何为?在回复这一点时需要有一些策略,case by case 。

这第三点要求移民局考虑以上的(1)(2-1)(2-2)(3)几个 factors,然后考虑,总体来说,省去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e(PERM) (和来自雇主的 job offer) 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具体到移民局公布的这个案例,移民局在初审时,同意了申请人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标准,但是以申请人对本领域影响不够大(the record did not persuasively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had a substantial impact in the field)为理由拒绝了第三条,并且提到说来自专家学者的意见是不够的,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理由(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in the field」 wer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warran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but did not discuss any specific concerns relating to his reference letters)。

移民局上诉办公室纠正了这个错误,首先指出,第三条条件并不要求判断申请人对本领域的影响(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a petitioner demonstrate “a substantial impact in the field” in order to satisfy this prong),然后指出此前的考虑不全面,有问题:The Director’s prong three analysis was also problematic because it di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and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benefit to the United States resulting from his research contributions, the impracticality of labor certification due to his unique skills, job creation associated with his proposed endeavor, and whether the national interest in his research is sufficiently urgent to warrant foregoing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process.

最后,移民局再次确认,这位申请人在自己领域有足够的经验和专长(possesses considerable experience and expertise in EE),做的工作可以带来广泛的好处(widespread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research progress in xxx and yyy computing),而且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documented his past successes in advancing research relating to xxx electronics, yyy, and zzz methods for digital systems, and in publishing influential research findings. 因此,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符合这第三条的条件,即便有其他有资质的美国工作人员存在也是如此,可以省掉打广告招人的 PERM 要求(Based on Petitioner’s track record of successful research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at work to advance U.S. technological interests, we find that he offers contributions of such value that, on balance, they would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even assuming that other qualified U.S. workers are available.)

从这个移民局最近公布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申请材料里面,除了强调申请人有若干论文和引用,有来自专家学者的推荐信,还需要参照移民局看重的标准和证据来言之有物地讲到自己具体做了什么研究工作,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有什么重要性。不能说:「我有几篇论文,几十次引用,一个学历,移民官你看着办吧。」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参照移民局对 NIW 的详细要求和标准,突出重点,注重逻辑链条和论证,强调自己如何符合每一条具体要求。

我们新未名律所的后续文章还会通过更多的移民局案例分析来讲解如何符合 NIW 绿卡条件。如果读者有关于绿卡申请的问题,可以发信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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