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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获胜?美国最高法院到底怎么判的?

本文由新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谦律师提供,联系方式:qian.yang@nwmlaw.com

最近(2024 年 3 月)一个引人注目的重大新闻就是美国最高法院(SCOTUS)对于科罗拉多州法院判决川普不得出现在该州选票上一事做出了反应,解释了宪法的相关条文应用,各大新闻媒体都争相报道,用 「川普大胜」,「美国最高法院恢复川普参选资格」,「川普 9:0 获胜」 等标题,吸引大众的眼球。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最高法院到底判决的是什么,判决书里说了什么?本文将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该案的背景是:2023 年,一群科罗拉多州的选民,将川普告到科罗拉多州法院,要求根据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内容(此款规定,犯有叛乱(insurrection)罪的人不能担任联邦公职),剥夺川普参加 2024 年美国总统大选的资格。理由是,川普在 2020 年总统选举失利后,挑唆自己的支持者在 2021 年 1 月 6 号围攻国会山,这个行为是叛乱(insurrection)。经过法律程序,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判决川普败诉,并据此判决要求州政府将川普的名字从选票上拿掉。于是川普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做司法审查(certiorari),理由是他认为州法院没有这个权力来决定他是否能够参选。最高法院随后同意做审查,于是有了最近这个全世界关注的判决。

为了解释这个判决,我们首先要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司法系统分为两套班子,一个是州法院,一个是联邦法院。两套系统互不隶属,管辖权利范围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系统不会审理州法相关的事宜,比如合同、 州内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等。而涉及宪法、州与州之间的纠纷、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破产、海事、外国的案件则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这次川普要求最高法审查的就是科罗拉多州州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在经过审理后,九位大法官投票,一致认为科罗拉多州并没有权禁止川普参选总统。虽然结果是一致通过(unanimous decision),但是具体的判决意见(opinion)却别有玄机。

首先,有五位法官作为多数派,签署了主要意见(majority opinion)。另外四位法官则发出了两份协同意见书(concurring opinion),其中一份是三位自由派(liberal)法官签署的,另一份是川普任命的保守派法官签署的。协同意见书的意思是,我认可这个判决的结果,但是我认为判决内容里面有我不同意的部分,或者我认为多数法官意见中的论证(reasoning)过程不对,也就是我跟多数派殊途同归,但是我要另行写出来我达到这个结论的论证途径。

我们先来看主要意见。五位大法官先做了法理分析,提到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确实规定犯有叛乱罪(insurrection)的人不能担任公职(hold any office, civil or military, under the United States)。接下来马上进入主题,五位多数派大法官认为,根据同一个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款,美国国会(Congress)是有权执行(enforce)这个第三款规定的,那么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州(States)是否也有权执行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呢?

答案是否定的。五位多数派大法官指出,一个州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资格出任本州内的公职,但是无权决定某人是否有资格出任美国联邦政府的公职,特别是总统职位。理由是:

1. 联邦官员是为全体美国人而存在并履行职能的(Because federal officers 「‘owe their existence and functions to the united voice of the whole, not of a portion, of the people,’),可以理解为是对全体美国人负责,职权来自于全体美国人,而不是部分(某一个或者几个州的)美国人。因此单个或者几个州并没有权决定联邦官员的任免或者联邦职位的参选资格。

2. 宪法修正案没有也不会把决定联邦职位候选人资格的大权赋予某一个或者几个州,因为宪法的原则就是要保证美国联邦政府完全独立于各州的任何控制(guarantees ‘the entire independence of the General Government from any control by the respective States.’)。

3. 宪法第 14 修正案中的(与这个案子无关的)其它条款,均体现了对州权的极大限制,比如州政府不能剥夺人们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也不能违背正当程序,拒绝平等保护,或剥夺男性居民的投票权。那么,当这个修正案的一个条款赋予某个机构剥夺某人获得联邦职位的权利的时候,怎么可能会把这样的重要职权下放到州呢?(It would be incongruous to read this particular Amendment as granting the States the power—silently no less—to disqualify a candidate for federal office)

4. 美国没有让州来执行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传统,也就是历史上从来没有州来使用这个条款剥夺某人获得联邦公职的先例。而同时,在宪法第 14 修正案被制定以后,有很多州剥夺个人获得州内公职的案例。因此,州只能决定某人是否有资格就任州内公职,而没有权利决定某人是否有资格就任联邦公职,这是一个共识(general understanding)。

5. 由于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律体系,比如有的州对于是否犯下了叛乱罪只要求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也就是大于 50% 的可能),而别的州则对定罪会有更高的要求,那么同一个人的作为是否构成叛乱,在不同的州就会有不同判决。如果允许州来执行这个条款,结果就是混乱。

基于这些原因,最高法推翻了科罗拉多州的判决,川普可以出现在选票上。

推翻科罗拉多州的判决其实早在预料之中,但大家没想到的是多数派大法官同时还认为能够执行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有且只有国会(Congress)。这一点是争议所在,也是那些少数派法官们另外发表了自己的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的原因。让我们来看看少数派的两份协同意见。

之前由川普任命的 Barrett 大法官的协同意见比较简单,她指出,她同意多数派关于州并没有权利来执行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权利,但是,她认为,最高法院这次不应该进一步限定联邦立法机构(federal legislation,实际所指就是国会)是唯一有权来应用和执行这个宪法条款的机构。有意思的是,她接下来写道:「在我的判断中,现在不是以激烈的声音放大分歧的时候。法庭在总统选举的非常时期解决了一个政治上充满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庭的评论应该降低事态的温度,而不是加剧分歧。」 言下之意,她虽然对判决的一些内容有意见,但是考虑到即将到来的美国总统选举充满争议,而且既然她对于最高法这次审理的主要判决还是认可的,所以就少说几句算了。

而最高法的三位自由派(liberal)大法官则写出了一份很长的协同意见来表达他们的观点。他们同意多数派法官们关于州没有权执行宪法 14 修正案第三款这个结论。他们的不同意见也同样集中在这一次最高法不应该同时专门限定国会是唯一有权来执行这一条宪法条款的机构。跟 Barrett 大法官不同,这三位大法官们给出了详细的论证,内容这里不赘述,笔者想谈一谈他们为什么这么在乎这个 「国会是唯一有权执行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机构」 的判决。

关注美国政治的人可能知道,川普目前的呼声很高,刚刚在超级星期二(super Tuesday)的共和党初选中大获全胜,笔者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共和党另一位候选人 Nikki Haley 已经宣布要退选了,因此今年的总统大选,应该还是川普对决拜登,是四年前的翻版。在此之前,拜登由于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没有处理好,比如通胀、乌克兰、以色列、南部边境等等,美国支持率相当低;而且他是历史上年龄最大的寻求连任的总统,最近又有传言说他认知能力有障碍。因此,一些民主党成员和支持者一直希望能够阻止川普参选,以保证拜登连任成功。川普也可能因此被以各种理由告上法庭,有说他 30 年前性侵的,有说他银行贷款作假的,科罗拉多这个不允许他参选的判决也是其中之一。

虽然大家早就预测美国最高法院会驳回科罗拉多的判决,但是都没有想到多数派大法官在意见里面会同时指出国会是唯一能够使用这个宪法条款的机构。民主党里面一些人之前的盘算有可能是,即使判定州法院没有权使用这个条款来阻止川普参选,那么还可以在联邦法院系统再做起诉,然后获得同样的判决,川普就不能参选了,而且那个时间会很接近总统大选的日期,川普上诉到最高法院都来不及。

结果,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的意见,增加的这一条内容,完全打乱了前面的计划,同时也将川普 「保送」 上了美国总统候选人的位置。有人会问,不是还有国会可以执行这个条款吗?是的,但是国会要根据这个条款来剥夺总统候选人资格,需要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赞成,按照目前两院的情况,这是不可能发生的。

像上面提到的,今年大选还会是川普和拜登的对决,让我们拭目以待今年 11 月的大选吧!

至于川普当选美国总统可能会怎样影响美国移民政策,我们新未名律师事务所将另外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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