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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经理签证批准案例,来自香港的教育咨询管理人才

本文介绍 2022 年夏天批准的 L-1A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申请。申请公司是在中国大陆和香港都设有办事机构的教育咨询类机构,受益人目前在香港工作,接下来会依据移民局的 L-1A 批准书,在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办理签证,连同家人一起到美国工作和定居。

我们新未名律所的经验和观察是:最近一段时间,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办理和考虑 L-1A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以及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绿卡。这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投资移民 EB-5 排期漫长,变数太多。新的所谓「无排期」的 EB-5 申请目前还没有哪家公司的项目正式获得移民局的批准认可。而且,通过投资移民拿到的绿卡是条件绿卡,两年有效,在拿到后两年还要另外提交去除绿卡条件的 I-829 申请,而这个申请有被拒的风险(已经有一些 I-829 被拒的申请人因此而进退两难,向我们求助),也经常在提交以后很多年还没有消息。同时,目前 EB-5 投资移民需要八十万美元投资(还不算管理费等等),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不能掌握在个人手中,从资金要求和风险等角度,对比 L-1A 和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和绿卡也不具备优势。参见我们律所此前的视频:

第二,美国移民局最近连续推出了对 L-1 和 EB-1C 的利好消息。 L-1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可以用 L-2 签证到美国,直接就可以工作(既可以为 L-1 持有人的公司工作,也可以为其他雇主工作,或者自己创业、自雇),不需要申请 EAD 工卡。 L-1 签证持有人的子女可以用 L-2 签证身份在美国读公立中小学,不需要交学费,在 21 岁前也可以用 L-2 身份在美国读大学(21 岁以后,如果需要,可以转成 F-1 学生签证身份;很多人到这个时候已经随 L-1 签证的父母提交了 I-485 申请或者已经取得了绿卡,也就不需要转学生签证身份了)。 L-1 签证没有名额限制,不需要抽签,中间可以往返于中美之间和其他国家。 EB-1C 绿卡申请目前可以使用加速审理(Premium Processing),可以在提交后较短时间内获得审批,与其他类别的美国绿卡办理途径相比,通过 EB-1C,申请人可以在短时间内(一到三年)拿到正式的美国绿卡。

第三,根据我们的观察,最近一段时间,美国政府注重招商引资,活跃经济和就业市场,对 L-1 和 EB-1C 申请比较友好。一些来自中国的申请人有时会倾向于认为只要出钱就能解决问题,结果造成钱卡两失,走了弯路。相比之下,美国政府的移民政策更重视人才,包括 EB-1A 、 EB-1B 类别的研究人才、商业人才、体育人才、艺术人才,也包括 EB-1C 类别的经营管理人才。办 L-1A 和 EB-1C,申请人可以自己掌握公司的运营和资金的去向,更加自由也更加安全。每年有许多来自印度的申请人获得 L-1 签证和 EB-1C 绿卡的批准,比中国人多很多倍。现在,办理这类签证和绿卡的中国申请人数量也在增加。

第四,当前的大环境和形势下,想办美国绿卡和签证的人比以前多。不是每个人都符合 EB-1A 、 EB-1B,或者 NIW 的要求,也不是每个人都有美国雇主支持 PERM 绿卡;不是每个人都能抽到 H-1B 工作签证,也不是每个人都愿意等待 EB-5 或者 EB-3 非技术移民的漫长排期;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改办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或者加勒比海小国欧洲小国的身份,因为绿卡(和外国身份)是手段,不是目的,美国绿卡的性价比更高,更有利于个人和家庭的事业发展和生活便利。

我们新未名律所此前为一些来自中国的商业人士取得了 L-1A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批准,其中有制造业,也有房地产行业的,有首次批准也有延期批准的,有批准有效期一年也有有效期三年的,请参见我们律所的微信公众号文章:《L-1A 最近案例,一个月内从开始准备到批准

此外,我们律所还帮助一些这类申请人(以及投资移民申请人)取得了 I-485 流程的批准,让申请人拿到了美国绿卡。

最近,我们新未名律所又为一家教育咨询中介行业的工作人员取得了 L-1A 申请批准。员工会从香港到美国波士顿地区工作,带上家属。

这家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在北京和上海均设有办公室,主要业务涉及美国学校申请和录取方面的咨询。在当前中国的「双减」政策下,中国的教育类公司受到严重打击,连新东方都必须要开始直播带货卖农产品了。同时,因为在中国的 AP 考试取消,国际学校受限,以及各种其他原因,考虑送孩子出国留学读高中和读大学的中国家长增加了很多。

面对这两方面的形势变化,这家教育公司计划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所以需要将一位高管派到美国分公司来做管理工作并拓展业务。需要指出,最近这样做的教育公司很多,反映了市场需求。我们律所在最近先后为一些设在美国波士顿和华盛顿地区的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取得了 H-1B 工作签证和 PERM 绿卡的批准。我们自己也为一些申请美国高中和大学的学生和家长提供了建议和帮助。

公司为个人向美国移民局初次申请 L-1 签证身份,并不需要美国子公司已经实际运营。这家公司只是在美国波士顿地区租了办公室,做了一些基本的准备。我们律所为这个 L-1 申请向移民局递交了子公司的商业计划,详细描述了美国子公司公司接下来准备从事的教育咨询中介业务,以及在将来几年里计划雇佣的人数,和预计的美国子公司运营收入。同时,我们也提供了来自香港的母公司向美国公司注资的证据,证明美国子公司账户上已经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初创阶段的运营,包括办公室的租赁费用以及必要人员的工资开支。

另一方面,我们还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了香港母公司的相关材料,证明母公司已经有多年的运营记录,良好稳定的收入,能够有效的支持美国子公司的发展。最后,我们向移民局展示了这位管理人员的资质,包括她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用实际的证据证明她曾经在香港母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多年,参与到母公司的管理工作,然后结合商业计划中她将要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强调她完全具备担任美国公司高管的能力和经验。

这个 L-1 申请递交后,使用了加急审理,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顺利获得批准。

通过这个最近的批准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只要递交的材料符合移民法的要求,L-1A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并不难。总的来说,L-1A 要顺利获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美国境外的母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有书面证据支持;
  2. 设在美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的商业计划是否可行;
  3. 是否有足够的启动资金来支持美国公司的运营(一般 20 万美元左右即可,比 EB-5 投资移民或者其他国家投资移民近百万美元的资金要求要少很多);
  4. 受益人(将要用 L-1 签证来美国工作的这位管理人员)是否满足移民法关于其在外国公司担任职位的时间和具体职责的要求。

顺便提一下,一些有意办理 L-1 签证和 EB-1C 绿卡的申请人为了节省时间,选择收购、购并,或者入股已经在美国运营的公司,以便直接提交申请,自己只要出钱就可以,不用在美国设立自己的子公司。这种办法当然可以省一些事,但是,九龙治水,难达共识,我们已经不止一次看到,这种注资现有美国公司然后办身份的做法,在一段时间以后就因为中国投资人和美国经营管理人在公司经营方向,具体职责和收益等方面存在分歧而导致一拍两散,投资人面临资金损失而申请又无法提交或者被美国公司撤回的尴尬出境。我们的建议是需要小心。美国的法庭诉讼周期很长,你有一纸投资合同不一定能保证你避免资金损失,挽回时间成本。总之,这种流程可以做,但是要事先做好调查。

如前所述,如果您在中国有自己的公司并且在实际运营,或者在中国担任公司的管理职位,有来自中国公司的支持;那么,您就可以通过在美国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获得 L-1A 签证以及后续 EB-1C 绿卡,欢迎联系我们律所咨询,了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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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新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谦律师提供,供教育和交流目的,不作为具体的法律建议。欢迎联系咨询。网址:New Weiming Law Group; Email: qian.yang@nw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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