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Green Card / USCIS

雇主支持的 PERM 绿卡:I-140 / I-485 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本文讨论雇主支持的绿卡申请步骤、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着重在 I-140 和 I-485 阶段。

关于在向移民局提交 I-140 申请以前、劳工部阶段的 PERM 申请,请参见我们新未名律所(www.nwmlaw.com)在 「美国攻略」 网站的律师专栏最近刊登的多图多链接的长篇文章《雇主支持办 PERM 绿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和《EB2 降级为 EB3 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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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 和 I-140 的区别

对于 EB2(NIW 除外)和 EB3 类别,绿卡申请的第一步是向劳工部提交 PERM 、第二步是向移民局提交 I-140 petition 。在向劳工部提交的 PERM 申请阶段,雇主需要证明:

  • 第一、已经测试了劳工市场,没有发现胜任这个工作职位(able, qualified, available)并且愿意接受(willing to accept) 这个工作职位的美国工人(U.S. worker),(因此才需要给受益人办绿卡,请他/她 来长期做这个工作)。具体步骤是通过在报纸和网站等若干渠道做广告,证明招不到合适的人。
  • 第二、雇佣受益人来做这份工作不会降低工资水平。具体步骤是由劳工部来决定这个职位对应的工资水准 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一般来说只要在受益人拿到绿卡以后提供这个水平的工资给他/她就可以)。

I-140 阶段对受益人资质的要求

那么,怎样证明,受益人本人在学历、工作经验、专业程度、掌握的技能等方面符合这个工作职位的要求呢?这一步是由 USCIS 在 I-140 阶段来完成的。移民官需要确认,受益人满足 education, training, and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T THE TIME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AS FILED 。

一般来说,受益人需要在入职、开始为提交 I-140 petitioner 的现雇主工作以前,就已经具备这些资质。移民局在这方面查得比较严格。我们看到有这方面的例子:受益人当年在提交 F-1 学生签证申请时描述的工作资历和工资历史,与后来办理 I-140 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因此被移民局把 I-140 申请打回,要求提供详细可信的解释。

PERM 批准后的有效期

一般来说,PERM 批准以后 180 天有效,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超过 180 天继续有效:

  1. 从 EB2 降级到 EB3,或者从 EB3 升级到 EB2 类别。
  2. 原 I-140 申请被拒(不是因为造假或严重失实的原因),同一雇主重新提交了 I-140 。
  3. 雇主公司并购、拆分、重组,继任雇主 successor-in-interest 提交新的 I-140 申请。
PERM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Online System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Online System

关于 Successor-in-interest

在公司发生重组、并购、拆分以后,如果要让以前批准的 PERM 劳工证依然有效(并且依据这个 PERM 提交新的 I-140 申请),而不是重新从头开始办新的 PERM,需要:

  1. 受益人的工作职位没有改变(工资增加并不影响,但是工作不能中断)。
  2. 继任雇主符合 PERM 和 I-140 的要求(尤其是在支付工资能力方面,如果原雇主是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被收购,那么,有可能不满足 「一直保持支付能力」 的要求)。
  3. 继任雇主提供在资产、负债、权利义务、股权等方面与此前雇主的具体交接和承继关系 (detail the nature of the transfer of rights, obligations, and ownership of the prior entity),需要提供证据比如商业合同、转让合同、购买合同、 Financial Statements 等等(如果只是把一部分工作内容 outsource 出去,这一般不能算 successor-in-interest)。

这种 petitioner 公司的变化可以发生在 PERM 申请提交后的任何时间,不需要是在 PERM 批准以后才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公司的变化是发生在 I-140 申请已经提交(或者已经批准)以后,那么,继任雇主需要提交 amended I-140 petition 。

顺便提一下,以上说明是对于 PERM 类别的绿卡申请。对于 EB-1B 和 EB-1C 类别的绿卡申请,如果雇主中途(在 I-140 申请批准以前)改变了,一般来说需要重新提交 I-140 申请,不能使用 successor-in-interest 的规定。

如果雇主公司改名或者搬家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只是改名,结构和拥有者没有改变,则不需要重新提交 I-140 申请。如果公司搬家以后的办公地点和受益人职位所在的地址还在原先办理 PERM 时的地理区域范围内 (within the area of intended employment sta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也不需要重新提交 I-140 申请。但是,在提交 I-485 申请时,需要说明公司发生了这些变化。

雇主公司的 Ability to Pay

一般来说,雇主公司需要提供税表,或者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如果雇主公司有超过 100 名员工,那么,有来自公司财务主管的证明信,表明公司有支付工资的能力就可以了。除了上述文件,还可以考虑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如果公司是亏损的,但是有足够的投资或者资产,或者能够解释当前亏损的原因(比如资金用在了研发方面),一般也可以满足要求。

哪些情况会引起移民局的特别注意?

  • 如果职位要求特别具体,比如要从某所大学毕业,要会某种语言,掌握某种小众技能,又没有在工作方面的合理理由,则有可能被移民局怀疑是为某位受益人量身打造的职位要求。
  • 如果雇主的地点是私人住宅,或者借用委托的律所或公证员的地址,显得雇主公司不够正规(连收信都不能做到)。
  • 如果雇主公司看起来没有什么生意活动,只是为了办绿卡才成立或者运营公司,尤其是对于 EB-1C 类别的绿卡申请、尤其是当受益人是主要股东时。
  • 如果雇员(受益人)提交了文件证明此前的资历和经验,但其此前工作过的这些公司已经不复存在、无法验证了。
  • 如果雇员无法提供关于此前学历、经验、技能的官方文件,只能应用证人证词。
  • 尤其是如果上述证言证词里面提到受益人具备的资质条件与受益人当前工作职位的各种要求一模一样,看起来是量身准备的。
  • 如果受益人的学历是多年以前获得的,后来做的工作与所学专业完全不相干。
  • 如果受益人的资质看起来明显超标(比如,博士毕业、应聘前台接待工作)。
  • 如果受益人曾经很多年没有工作(然后,突然开始工作,看起来像是为了搞定身份才做的)。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家庭原因),这一条可以克服。

I-140 提交或批准以后换工作

参见我们律所的这篇专栏文章:《绿卡申请过程中换工作和回国的注意事项》。

I-485 审批时的重点

关于 I-485 申请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请参见我们律所的这篇文章:《I-485 提交后的流程,以及被 RFE 或被拒怎么办?

在办理基于 PERM 的 I-485 申请时,移民局会检查,主申请人是否仍然在 I-140 Petitioner 那里工作,或者这个工作 Offer 仍然存在(等着申请人在拿到绿卡以后去做)。如前面提到,申请人可以根据 INA 204(j) 的规定换工作,需要提交 I-485 Supplement J 表,附上 I-485 的收据和 I-140 批准书。

新工作需要是原工作相同或者相似的职位:移民局考虑的因素包括:SOC Code, Job Duty, Job Title, Skills and Experien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Wage, License/Certification 等等。比如说,申请人此前是程序员,Software Developer, SOC Code 15-1152;后来升职成了 IT 领域的 Systems Manager,SOC Code 15-3021,这个可以不影响 I-485 批准。

如果配偶出生在中国大陆和印度以外,申请人有可能使用 Cross-Chargeability,使用配偶的出生地,避免绿卡排期。

I-485 申请中的背景调查,着重调查申请人(包括一同申请的家属)是否有间谍活动;是否非法传递产品、技术、或者敏感信息;是否有反对美国政府的活动;是否与恐怖组织有联系。至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比如轻微家暴、打架、盗窃等,经过认真说明与合理解释,一般可以不影响绿卡批准。

移民局在这方面做出决定时,会考虑申请人在美国已经居住的时间;是否有家人在美国;如果申请被拒会给申请人和家人带来什么样的困难;申请人在遵守移民法方面的过去表现;与美国的商业和资产联系;在美国的工作历史、教育程度和技能;在社区和社会的表现(比如交税、社区志愿者服务);以及是否有多项违法行为;等等。

新未名律所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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