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原件的情形
当向移民局提交申请(Application)或请愿(Petition)时,需要附上某些文件做为支持材料,例如申请人的出生文件、关系存续证明文件等。根据移民局这个页面的介绍,这些文件需要呈交原件:
- 申请表格(比如 I-485, I-539)。
- I-20 表。
- DS-2019 表。
- 劳工部颁发的 Labor Certification。
- 劳工部签署的 Labor Condition Agreement。
- 由授权的移民体检医生(Civil Surgeons)签发的 I-693 表。
- 体检时签发的疫苗补充记录。
- 由专业人士给出的证明申请人有特殊技能的证明信。
- 替代损毁或不可用的文件而准备的宣誓书,如出生证被毁或遗失,可用宣誓书作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 英文翻译件。即使非英语原件允许提交复印件,其英文翻译件也必须是原件。
如果申请人此前已经因其他事宜提交过原件,那么可以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已提交过。上述情况以外的文件,可以提交复印件。但以下情况仍可能需要原件:
- 移民局面试时,需要呈上原件供查阅。
- 移民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你提交原件的。
其他注意事项
- 虽然法律禁止复印绿卡、公民纸、归化证,但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或请愿时,此禁令不适用。
- 提交的文件原件将在移民局记录中保存,如果申请人日后需要拿回原件,可向提交原件的移民办公室提交 G-884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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