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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或主申请人过世后亲属移民还能继续吗?

今天有读者问:「美国绿卡申请未婚已成年子女,在排期过程中申请人离逝,请问子女是否还能继续等待?」这个问题移民局政策手册里有专门讲到,参见这里

概括

国会于 2009 年通过 INA 204 (1) [参考],允许外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已故的亲属继续移民申请:

  • 当该亲属去世时,被申请人在美国居住。
  • 等移民局审理该案件时,被申请人仍然在美国居住。

法案适用情形:

  • 亲属移民中,请愿人(petitioner)去世,受益人(包括主申请人及符合资格的家属)可继续移民申请。
  • 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中,主申请人去世,衍生受益人(妻子和符合条件的儿女)可继续移民申请。
  • 难民、政治庇护、T/U 签证的受益人等。

居住要求

当该亲属去世时,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居住、直到移民局调整身份。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是申请人「实际的主要居住地、不考虑其意图」(principal, actual dwelling place in fact, without regards to intent)。只要受益人的实际居住地在美国,哪怕该亲属去世时,受益人正好在国外短途旅行,也没有关系。该法案甚至并不要求受益人在美国有合法身份。不过,如果受益人被遣返,则将丧失在美国的实际居住权,从而不再受本法案保护。

衍生受益人

如有多名衍生受益人,只需要至少一名满足上述居住要求,该移民申请即可继续进行,涵盖所有受益人。法案并不要求所有的受益人都满足居住要求。但是,所有的受益人仍然要满足其他常规要求,包括没有因非法停留等被禁止入境或调整身份(inadmissible)、仍然需要排期,等。

经济担保

受益人仍然需要证明自己不会成为公众负担。若该申请本来需要经济担保、而请愿人/担保人身故,受益人必须另外找人做经济担保。若主申请人身故,衍生受益人仍需提供经济担保。

临时绿卡

婚姻移民中,若请愿人身故,原本应拿临时绿卡的受益人将获得永久绿卡。

移民官员的权力

上述所有情形中,移民官员如果认为批准该申请不符合公众利益(not be in the public interest),则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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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湖南,求学于北京,先后在广东、北京、DC 工作。一代移民,生活在美东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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